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59XL/2002-14614 | 主题分类: | 商贸_海关_旅游_其他,邮政,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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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02-04-29 | 发布日期: | 2002-04-29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取消户口性质分类实行统一的济南市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政发[2002]10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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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商贸_海关_旅游_其他,邮政,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2-04-29 |
发布日期: | 2002-04-29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取消户口性质分类实行统一的济南市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政发[2002]10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取消户口性质分类实行统一的济南市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济政发[200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快我市人口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确定在我市取消户口性质分类,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济南市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户口的农业、非农业和地方城镇性质分类,城乡居民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簿”,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二、我市居民在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不含迁入市区建成区),不再受城乡地域的限制,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我市居民迁往外地时,凡现居住地为城市或城镇的(均不含仍保留承包地的,下同),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居住在农村、或者在城市、城镇居住但仍保留承包地的,按农业户口性质迁出。市外人口迁入我市落户时取消起原户口性质,按我市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落户。
根据市政府济政发[2002]31号文件规定,市区建成区以外的人口迁入市区建成区,实行政策条件准入制度,由市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我市实行统一的居民户口管理制度后,取消现行的“农转非”和“地方城镇户口”管理办法,并逐步取消因户口性质不同形成的城乡居民在教育、就业、生活、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待遇差异。对国家、省明文规定与城市人口有关的政策,适用于我市市区建成区及章丘市、长清区和各县城区居住的居民;与非农业人口有关的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城市和城镇居住的居民;与农业人口有关的政策,适用于居住在我市农村或者在城市、城镇居住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居民。没有明文规定特定条件的,适用于我市城乡所有居民。
四、我市居民户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今年5月起先在市区建成区内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扩大到全国范围。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各县(市)区、市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稳妥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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