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59XL/2003-14597 主题分类: 商贸_海关_旅游_其他,邮政,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03-04 发布日期: 2003-03-04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3〕8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商贸_海关_旅游_其他,邮政,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03-04
发布日期: 2003-03-04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3〕8号
有 效 性: 0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济政发〔20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调整为:市内5区410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380元;济阳县、商河县340元,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企业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不变。
 二、我市企业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含用工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市内5区3.5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3.3元;济阳县、商河县3.05元,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四、市政府济政发〔200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