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2-14625 主题分类: 邮政,政府办公厅,商贸_海关_旅游_其他
成文日期: 2012-06-08 发布日期: 2012-06-08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2〕15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邮政,政府办公厅,商贸_海关_旅游_其他
成文日期: 2012-06-08
发布日期: 2012-06-08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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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济南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本规划主要明确我市2012—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我市未来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改革现状和面临形势
  自2009年4月国家和省部署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强领导,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框架初步形成。截至2011年底,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75.2万人,参保率达9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人数325.46万人,做到了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筹资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更加便捷。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各项政策;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推进,初步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全省率先完成政府举办55所乡镇卫生院、2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貌建设和2366个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252所,中医药服务能力逐步增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始启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25元,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显著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推进,便民惠民措施全面实施,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下简称“四个分开”)进行体制机制探索,多元化办医稳步推进。全市各级对医药卫生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行力明显增强,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
  实践证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正确,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改革取得的成绩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的矛盾仍然存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仍需完善,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推进社会力量办医仍需加大力度,人才队伍总量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法规制度建设任务更加紧迫,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特别是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难度明显加大。针对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今后4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工作部署,认真总结经验,抓住有利时机,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制度优势,进一步凝聚和扩大社会共识,将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为基本建成符合我市市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部署要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改革路径,以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为宗旨,以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的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公立医院改革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任务目标。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实施基本医保支付制度等改革,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有序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社会力量办医稳步推进;切实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改善基层人才不足状况,着力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安全水平,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理顺医药价格体系;加强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至30%以下,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效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9岁以上,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
  三、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在继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基础上,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和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实施基本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3项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到2015年,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通过调整补偿方案、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扩大保障范围,不断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积极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有效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企业自我管理、封闭运行的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范围。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四)拓展基本医保管理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2014年实现市内新农合即时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市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开展市际医保结算合作,初步实现跨市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工作。完善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2015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积极推行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五)规范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过多的,可重点用于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的25%。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到2013年,新农合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六)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2013年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付费机制。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监管,对骗保欺诈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七)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对重特大疾病加大救助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八)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九)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搞好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衔接,建立新农合大病多重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的应急医疗救助保障问题。加强全民基本医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对低收入大病患者加大救助力度。
  四、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持续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和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在省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符合省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制定综合改革政策,确保其健康稳定发展;研究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市)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继续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二)加强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管理。继续支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规范开展采购工作。做好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调研工作,及时向省级药品招标机构反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探索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
  (三)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确定财政预算、负责人聘用和奖惩、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8%以上。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15年,全面建立起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下联动的协同机制。对服务尚未覆盖所有行政村及未达标的村卫生室进行补充规划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五)完善全科医生制度。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有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1500名以上,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有3—4名合格的全科医生。积极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六)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城乡之间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探索县(市)区域人才统筹调配和柔性流动机制,促进人才和技术资源向基层流动。鼓励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促进县乡人才联动。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社区)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到困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五、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四个分开”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和便民惠民为导向,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一)强化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体现公益性质。切实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面的投入政策。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逐步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严格控制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规模,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历史债务化解办法。
  (二)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围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确保公立医院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合理收入适度增加。
  (三)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通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费用控制等措施,主动控制成本,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用。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降低参保人员报销范围外医疗费用所占比例。
  卫生部门制定包括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指标的医疗控费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重复检查等行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的疾病诊疗行为加强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借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模式,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四)改革公立医院管理机制。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新设立公立医院不再明确行政级别。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和编制员额,并根据服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加强公共卫生职能科室建设。
  (五)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制衡的权利运行机制。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改等权限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财政预算、院长聘用和奖惩、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和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控制非业务支出,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
  (六)创新医院管理服务方式。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推广应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中药,实施临床药师制度,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临床使用。围绕加强医院管理和实行电子病历,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加强节假日门急诊服务管理,优化服务模式和流程,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和志愿者服务。积极推进市级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发展面向县及乡镇医疗机构的远程诊疗系统。
  (七)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十二五”期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阶段性目标。
  (八)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拓展深化试点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模式并逐步推广。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进一步增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协同性,配套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资源配置、中医药服务、多元化办医、人才培养使用、药品生产流通、信息化建设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主要媒体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到2015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80%以上
  全面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以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9%以上。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公共卫生服务。全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每年递增3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末达到90%以上。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二)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按照《济南市医疗卫生专项规划》,积极推进全市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积极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建立区域集中检查检验中心,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医疗机构检验服务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每个县重点办好1至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优化医疗机构布局结构,完善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区域医疗服务条件,加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公共卫生和中医等薄弱环节建设,提高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护理和康复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三)加快推进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中的有效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到2015年,力争建成2所三级甲等中医医院、5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中药煎药室标准化建设率达100%;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力争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00%的乡镇卫生院、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100%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建成7个国家级、6个省级、20个市级重点中医专科,在全市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地区分布合理、特色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专科专病群体。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四)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政策,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总量的20%左右。
  (五)完善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以驻济高等院校为平台,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高层次人才培养。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重点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培训项目。继续开展乡村医生普通中专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执业)医师过渡。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
  (六)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公布,规范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在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行贿受贿、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大力实施新版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重视基本药物安全,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加强基层药品监管;完善药品抽检工作机制,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到2015年底,药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探索建立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和药品供应保障系统互联互通机制。全面实现基本药物电子监管。
  (八)提高医疗卫生信息化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新农合管理、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管理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统一。尽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
  (九)完善医药卫生法规制度和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制定基本医保、基本药物制度、全科医生制度、公立医院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地方法规体系。加快中医药法规建设,完善药品监管法规制度。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
  七、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要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来抓,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围绕规划总体目标、重点任务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年度任务,明确目标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作落实。市、县(市)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制度,认真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二)加大投入,强化监管。各级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专门说明卫生投入情况。“十二五”期间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力度要大于2009—2011年的投入。要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发生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县(市)区要在上级确定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原则下,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各县(市)区在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市有关部门要对各县(市)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及时推广成功做法。制定改革措施要注重综合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四)搞好宣传,加强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先进典型和取得成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关爱患者的良好风气,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广泛开展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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