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4-00059 主题分类: 土地,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4-01-31 发布日期: 2024-02-02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JNCR-2024-0020001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24〕2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土地,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4-01-31
发布日期: 2024-02-02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JNCR-2024-0020001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24〕2号
有 效 性: 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31日


(联系电话: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绿化监督处,51703171)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永久性绿地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根据《济南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永久性绿地,是指已建成的、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历史文化价值,符合绿地系统专项规划,需要长期保护的绿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永久性绿地的认定、保护管理和监督保障等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有序实施。

第五条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永久性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永久性绿地实施保护管理纳入本级绿化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永久性绿地认定工作。

(一)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拟定本辖区永久性绿地名录,经区政府同意后,报送市绿化主管部门。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永久性绿地名录,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有关部门认定本辖区永久性绿地名录,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永久性绿地名录信息应当包括:绿地名称、所属行政区域、绿地类别、四至边界图、面积、认定时间、绿化管护单位等内容。需调整永久性绿地名录及名录信息的,应当参照认定程序报批、备案及公布。

第八条 永久性绿地在下列已建成的绿地中认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二)需要永久保护的其他绿地。

第九条 永久性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永久性绿地建立档案,完善管理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永久性绿地,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的公示牌,注明永久性绿地名录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定期维护更新。

第十一条 永久性绿地绿化管护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实施管养,按规定推进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日常管护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督查。

第十三条 永久性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以及实施未经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三)擅自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毁坏绿地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因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或改变永久性绿地性质、范围和用途的,应当征求市、县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制定保护方案并开展专项论证,按照《济南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修改涉及永久性绿地的,需对永久性绿地名录及名录信息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对涉及永久性绿地景观提升、配套设施、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实施审批。

第十六条 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移植、重度修剪:

(一)经论证,符合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砍伐。

第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需在永久性绿地内重度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同步报告永久性绿地所有权人和绿化主管部门,于险情排除后5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险情排除后1个月内按要求恢复绿化,如有乔灌木不适宜栽植季节等特殊情况的,需与永久性绿地所有权人协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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