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MB2864523B/2024-00306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4-05-14 发布日期: 2024-05-14
发布机关: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自然规划发〔2024〕49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4-05-14
发布日期: 2024-05-14
发布机关: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自然规划发〔2024〕49号
有 效 性: 0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自然规划发〔2024〕49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2024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保障生活居住类建筑权利人的日照权益和城乡规划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标准对日照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教学楼等。

第三条 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高新区、起步区、南部山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应当依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本规定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申请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在进行相关设计时一并完成,作为设计成果的一部分;也可由建设申请人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或者测绘单位完成,并与相应的设计成果衔接一致。

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申请人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一并提交。

第五条 进行日照分析应当使用经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并符合本规定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人员应当在日照分析报告上签名,编制单位应当在日照分析报告上加盖单位印章。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的现状测绘资料应当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

第六条 城市旧区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应当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城市新区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应当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房屋套型,规划使用性质不得确定为住宅,可作为居住公寓或者其他配套用房。

其他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七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原日照时间满足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章丘、济阳、莱芜、钢城划区前不低于原日照标准)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原有日照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八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临时建筑;

(二)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类性质的建筑;

(三)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四)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规划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三)、第(四)项规定。

第九条 当申报项目的日照分析范围内存在未规划地块时,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应统筹考虑相关地块的日照关系及其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日照分析报告结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申请人提报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抽查复核,被抽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建设申请人提报的基础资料,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实质性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一)使用未经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测试、未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的;

(二)日照分析报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三)日照分析报告图纸、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四)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的;

(五)其他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中存在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日照标准情形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协商解决的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日照分析报告结论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设计单位或者测绘单位重新进行日照分析;仍有争议的,可持下列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一)书面申请;

(二)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与争议的日照分析结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日照分析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结论,并对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设计单位、测绘单位的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申请人应当提供全面准确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并对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申请人提报的日照分析报告所采用数据及分析结论应与本阶段申报办理相应规划手续的技术成果一致。因建设申请人的原因,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及其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第三方复核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日照分析复核工作,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复核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第三方复核机构的原因,产生损害后果的,由第三方复核机构及其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方复核机构和日照分析单位不得为同一家单位。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