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797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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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0〕20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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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0〕20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20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现就我市职工医保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可用医保个人账户金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查体中心发生的健康检查费用(含产前检查费)。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可用医保个人账户金支付其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可用医保个人账户金支付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我市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就低原则执行。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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