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800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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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0〕4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0〕23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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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0〕4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0〕23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0〕4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23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实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和待遇的顺畅接续,根据《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号),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医保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2020年9月1日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参保人,已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审核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医保发〔2019〕18号)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有关政策与鲁医保发〔2020〕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该文件执行。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号)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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