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809 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0-12-03
发布机关: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民营医药机构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字〔2020〕22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0-12-03
发布机关: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民营医药机构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字〔2020〕22号
有 效 性: 0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民营医药机构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0〕22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民营医药机构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做好医保协议定点民营医药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民营医药机构)自愿参加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及时传达国家和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加强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局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做好指导民营医药机构自主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或市场化运营的医药交易平台开户工作。

三、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局《通知》要求,对辖区内民营医药机构进行全面梳理,对自愿申报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民营医药机构药品需求量进行汇总,将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民营医药机构名单、药品信息和约定采购量汇总报市医保局。

四、申报参加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民营医药机构要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串货、倒货,严禁借机谋取私利,自觉接受医保部门监管。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民营医药机构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管服务工作

鲁医保发〔2020〕6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有效落实医保协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民营医药机构)参加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鼓励措施,确保患者更加充分享受药品降价改革红利,现就加强民营医药机构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管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供需对接。各级医保部门按照报送采购量统一要求,逐级汇总辖区内自愿申报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民营医药机构药品需求量,并根据中选结果分解确定约定采购量。市级医保部门要将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民营医药机构名单、药品信息和约定采购量汇总报送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将分别推送相应中选企业,做好供需对接。

二、落实网上采购。申报参加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民营医药机构须网上采购中选药品,自主选择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或市场化运营的医药交易平台开户,并接受医保部门监管。要如实填报订单数据,药品到货后及时确认,真实反映中选药品采购进度。

三、保障及时供应。民营医药机构可委托所在市的采购联合体统一与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要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及时支付货款,中选企业要及时足量保障供应。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剩余用量,由民营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自行协商采购量、采购价格和供应方式。采购周期内下一年度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按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

四、加强综合监管。民营医药机构要依法依规经营,合理加成销售中选药品,按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串货、倒货,严禁借机牟取暴利。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民营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销售情况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涉嫌违法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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