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59XL/2017-17860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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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成品油质量升级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济政发〔2017〕16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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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成品油质量升级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济政发〔2017〕16号 |
有 效 性: | 1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成品油质量升级的通告
济政发〔2017〕16号
根据国家环保部等四部委以及山东省政府等六省(市)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9号)要求,现就我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各加油站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二、加油站自销售升级成品油开始,要在加油站立式招牌、加油机、购销发票上加注“×号汽油(国Ⅵ)”、“×号车柴(国Ⅵ)”字样。
三、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要搞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环节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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