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90072/2022-00654 | 主题分类: | 工业_交通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2-04-28 | 发布日期: | 2022-04-28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交运管〔2022〕6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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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工业_交通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2-04-28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交运管〔2022〕6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关于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交运管〔2022〕6号
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局(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重点运输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部署安排,聚焦关键环节,紧盯突出问题,全面构建“六位一体”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重点货运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拥有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重型货车营运企业)为重点,针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较差等问题深入开展监督检查,严查企业是否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确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是否一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在面积、消防、封闭管理等方面是否达标。对于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正常运行。
二、强化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强化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监管,严格审查从业资格证件,确保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类别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爆炸品运输”的从业资格证。督促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严格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实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培训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和“晨会”制度要求,鼓励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内训师队伍建设,推行以师带徒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驾驶员是否熟悉所承运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掌握罐体设备及应急防护器材使用方法。加强“鲁运通行码”推广应用,确保危货作业驾驶员人手一码、持码上岗,加强数据结果运用,纳入企业及驾驶员信用管理,坚决禁止红码驾驶员上路作业。同时,要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运函〔2021〕679号)普及应用工作,强化重型货车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防御性驾驶和应急驾驶培训,切实提升驾驶员对恶劣天气、车辆爆胎、路面湿滑、制动失效、车辆自燃等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重型货车本质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型载货汽车安全管理,针对重型载货汽车在轮胎脱落、制动失效等方面易发生问题的情况,全面落实《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有关要求,严格核查重型载货汽车相关参数配置,从严把好车辆入口关,严防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要督促重型载货汽车营运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制度规范,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车辆转向、制动、轮胎等关键部位齐全有效、状况良好,严防车辆“带病”运行。
四、强化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济交〔2021〕149号),扎实推进常压罐车治理工作,切实消除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壁厚不达标、关键安全附件缺失、结构不合规、运输介质与罐体不匹配、“大罐小标”、跑冒滴漏等安全隐患。相关单位为常压罐体配发或换发道路运输证时,要严格核验罐体检验机构是否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1379号)范围。同时,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要求委托开展常压罐车罐体检验,不得以车辆不到场检验、仅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违规获取罐体检验报告。发现常压罐车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及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五、强化危险货物运输源头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源头监管,针对非法托运、违规充装危险货物等行为导致的安全风险传导至运输环节问题,推动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托运清单、妥善包装以及充装(装载)环节“五必查”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托运、充装或者装载;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包装容器损坏或者泄露、罐体关闭装置未处于关闭状态的,不得交付运输。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涉嫌未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及时抄告应急管理部门。
六、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应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货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交运管函〔2020〕7号)要求,深入推进运单电子化。强化执法监督,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入户检查和路上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不使用电子运单的行为。各级各单位根据每月《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应用情况的通报》,精确梳理辖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经营状态,对从未填报运单的企业,要逐企落实,督促整改;对暂停经营的,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及时在运政系统中将企业(车辆)状态调整为“停业(停运)”。同时,要将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纳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进一步提升电子运单覆盖率。
七、强化重点货运车辆运行风险处置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检查,确保功能良好、实时在线、使用正常;足额配备动态监控人员,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控管理,实时掌握车辆位置及运行状况,及时发现、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进行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理。各级交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动态监控抽查频次,强化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重点货运车辆损坏或关闭动态监控系统运行的行为,通过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处罚一批逃避监管的从业人员,更好地发挥动态监控平台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重型载货营运企业的定向辅导,指导企业督促驾驶员在行车时,尽量避让道路客运车辆,在长途下陡坡路段如遇制动失效,及时使用紧急避险车道。
八、强化道路货运安全监管协同治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进强化道路货运安全监管协同治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的通知》(鲁交运管〔2021〕3号)要求,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善部门间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共享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事故、违法违章、电子运单、卫星定位等监管信息,强化信息交叉比对。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快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机制,结合12345热线受理、部门抄告、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以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电石、硝酸铵、烟花爆竹等危险货物为重点,强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货运场站、港口堆场等关键区域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道路运输单证、运输工具合格证和货物包装标志等手段,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违法运输行为,严防危险品谎报、瞒报、匿报。
九、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健全完善与运输危险货物特性相匹配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随车配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及与所载货物特性相匹配的应急防护设备;在运输途中一旦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要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企业报告,积极配合专业机构进行救援处置。
十、强化典型事故安全警示教育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典型事故安全警示教育,针对近年来发生的浙江温岭“6.13”、河北浮图峪隧道“5.23”等重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以及“9.6”黎湛线X9547次列车火灾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暴露出的非法托运、违法运输、违规包装、车辆超速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认真查摆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请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于2022年8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本区县强化道路货物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局运输管理处。
联系人:亓亮;联系方式:62356103;
邮箱:jnscxjtjysglc@jn.shandong.cn。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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