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602D/2023-00347 | 主题分类: | 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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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6-20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成本〔2023〕179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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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物价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成本〔2023〕179号 |
有 效 性: | 1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3〕179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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