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3-00298 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
成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DRG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字〔2023〕5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
成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DRG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字〔2023〕5号
有 效 性: 0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DRG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3〕5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和省局有关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做好我市DRG付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DRG付费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DRG付费改革范围,2023年7月起开展实际付费(扩面医疗机构见附件)。精神、康复专科医院可自愿参加,中医医疗机构以西医治疗为主的病例实行DRG付费,根据付费情况,适当提高中医治疗率高的病例的支付标准,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

二、完善DRG付费办法

(一)DRG细分组方案。自2023年1月起,执行《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方案(1.1版)》,并确保主要诊断分类(MDC)和核心DRG分组(ADRG)与国家规定的一致性,结合本市历年数据汇总分析情况进行细化分组,细分组按我市方案执行,细分为887组。DRG权重结合医疗机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医疗机构DRG付费情况,结合历史发生费用、个人负担水平、病例组合指数(CMI)、时间费用消耗指数、人头人次比等因素,逐步实行费率差异系数,有效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促进分级诊疗。

(二)结算类别。结合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对DRG付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暂分为A、B、C、D、E类5个类别,分别确定DRG基金支出预算总额,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分别预算。

(三)歧义组付费标准。暂按照病例实际医疗总费用的80%作为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医保支付结果≤0时,按0计算。

(四)特殊病例。超出高倍率上限的病例,年终清算不再进行权重追加,相关病例符合特病单议条件的可申请特病单议,申请病例数按不超过当月总出院病例的1%计算。历史缺失病组范畴的病例,可申请按项目付费结算。

(五)基础病组。为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提高医疗服务资源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分级诊疗,遴选不超过20组DRG组纳入基础病组(另行公布)实行同城同病同价管理。

三、加强监管考核与评价

(一)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监测,除基层医疗机构外,2023年原则上各类别医疗机构费用增幅控制在10%以内。

(二)加强再入院率监测,将3天、7天、15天非计划再入院率,低住院天数(<2天)病例占比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为导向,确保医保基金合理、高效使用,基金运行可持续。

(三)加强对DRG付费不合理行为的审核,重点检查编码与诊断治疗不符、推诿病人、诊疗不足、转嫁费用、分解住院等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数据上传、质控等各项工作,通过总结分析自身在DRG实际付费过程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快推进院内DRG信息化建设,做好DRG内部规章制度和部门职责的优化工作。

(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贯彻落实好我市DRG付费各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示范医院的帮带引领作用,针对实际付费过程遇到的问题开展专项培训,全面提升DRG付费整体水平。

(三)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成绩,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问题,不断完善DRG付费相关工作机制。要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正面宣传,做好政策解释,确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医保部门。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扩面医疗机构(7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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