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59XL/2023-0109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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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10-10 | 发布日期: | 2023-10-1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23〕41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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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23-10-10 |
发布日期: | 2023-10-1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23〕41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3〕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0日
(联系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51708638)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一、区划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济南市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
二、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二)标准规范。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三、区划类别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4种类别: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主要功能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主要功能为商业金融、集市贸易,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主要功能为工业生产、仓储物流,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别。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四、区划概况
(一)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详见附件1。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交通干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分别与1类、2类或3类声环境功能区相邻的,以交通干线边界线为起点,将向两侧延伸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确定方法详见附件2。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铁路干线沿边界线延伸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确定方法同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面积大于0.5平方千米的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将其用地红线边界范围内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的,落实4b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管理。村庄以及位于乡村的连片住宅区,原则上应当落实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有下列情况的,落实相应声环境质量要求:
1.与工业企业相邻的村庄在企业厂界200米范围内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以交通干线边界线为起点,向两侧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落实4a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再次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落实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区域落实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未划分功能区类别的街道(镇),在人口商业集中区域落实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之外且未划分功能区类别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落实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位于村庄内的工业企业及厂界50米范围区域落实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区域落实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对主要功能为农业生产的田地,暂无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有建设规划的,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确定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区属性确定。
五、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实施前已批复且正在执行的噪声标准,相关单位可继续执行。已批复的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当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交通干线两侧及时调整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新建、改扩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新建的交通工程和附属设施严格执行本方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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