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5-16673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5-12-09 发布日期: 2015-12-09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NCR-2015-0010004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5〕18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5-12-09
发布日期: 2015-12-09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NCR-2015-0010004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5〕18号
有 效 性: 1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

济政发〔2015〕18号


为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6号,下同)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硫分(St,d)>0.6%、灰分(Ad)>15%的商品煤。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以下情况外,一律禁止燃用硫分(St,d)>0.6%、灰分(Ad)>15%的商品煤:

燃煤单位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经环保部门确认,燃用商品煤可适当放宽煤质标准,但不得高于《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硫分、灰分标准。

三、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煤销售、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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