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100004328724Y/2023-00319 | 主题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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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5-04 | 发布日期: | 2023-05-04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事管发〔2023〕6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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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成文日期: | 2023-05-04 |
发布日期: | 2023-05-04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事管发〔2023〕6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济事管发〔2023〕6号
各区县机关事务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发挥公共机构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结合上级部署要求,决定在市直部门和各区县组织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市级示范单位创建和省级示范单位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管理,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作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范围
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场馆等公共机构。
三、目标任务
2023年-2025年,每年在市直部门和各区县创建一批见成效、可示范、有特色的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通过典型示范提升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整体水平,持续深入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创建条件
(一)机关类示范单位为独立办公单位的,应当获得“节约型机关”称号;集中办公区的,办公区内80%以上的机关应当获得“节约型机关”称号。学校、医院、场馆类示范单位,人员、建筑等应当具备一定规模,适宜发挥示范作用。
(二)按照同类最优原则,示范单位应当为各类公共机构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见附件1),示范单位应当为评分靠前的公共机构,在制度建设、减量措施、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监督检查、激励机制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实践经验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
(三)示范单位应当近五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处罚,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不良的事件,无违法行为记录。
(四)各类示范单位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应当具有不同特色和示范侧重。优先选择持续推进反食品浪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开设示范教学课堂,自制教材、手册、视频等宣传材料的公共机构为示范单位。
五、创建数量
(一)市级示范单位创建数量。市级单位每年创建示范单位不超过12家,其中机关类、学校类、医院类、场馆类分别不超过6家、2家、2家、2家;每个区县推荐示范单位1-2家,类别不限。
(二)省级示范单位推荐数量。每年从全市申报单位中推荐8家单位(其中机关类、学校类、医院类、场馆类分别不超过5家、1家、1家、1家),参加省级示范单位创建。
六、实施步骤
(一)创建申报。拟申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的公共机构,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进行自评打分,自评得分高于95分(含95分)的公共机构,填写“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申请表”(见附件2)。各级公共机构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将自评表和申报表报同级机关事务部门。其中,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市直单位创建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各区县机关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医院类、学校类、场馆类的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本系统的创建申报工作。
(二)评估推荐。各级机关事务部门按照“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创建标准,采用专家评审、实地评估等多种方式,组织对申报单位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示范创建单位推荐名单。各区县机关事务部门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将各区县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推荐材料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推荐材料包括审核情况报告、推荐名单、各单位自评表、申报表等。同期,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程序做好市直单位的评估推荐工作。推荐材料电子版及扫描件发至邮箱jgswjjnjdc@jn.shandong.cn。
(三)名单发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示范创建推荐情况,采取资料审核、专家评审、抽取部分推荐单位现场评估等形式,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评估工作,最终确定示范创建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发布市级示范创建单位名单,颁发标牌。同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按有关程序发布省级创建名单,颁发标牌。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机关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示范创建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真正选树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公共机构。
(二)严格程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搞“人人过关”,严谨细致做好申报、推荐、评估、发布等工作,全程接受监督,在验收评估工作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验收评估资格。
(三)加强宣传引导。以《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作用,强化创建工作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附件:1.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
2.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济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5月4日
(联系人:李丕文,电话:517032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
单位名称(盖章): 总得分:
评价单元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分 |
一、组织管理(30分) | 1.制定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5分) | (1)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2分) | 查看单位正式印发的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垃圾分类工作管理部门和部门职责的,得2分。 | |
(2)设定垃圾分类工作目标(1分) | 查看单位正式印发的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设定垃圾分类工作目标的,得1分。工作目标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否则不得分。 | |||
(3)提出垃圾减量化措施(2分) | 查看单位正式印发的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垃圾减量化措施,每条措施得1分,最高得2分。 | |||
2.安排部署垃圾分类工作(5分) | (4)制定年度工作计划(2分) | 制定了垃圾分类专项年度工作计划或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得2分。 | ||
(5)定期召开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会议(3分) | 每年度组织召开1次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会议得2分,最高得3分。 | |||
3.实行垃圾分类激励约束机制(5分) | (6)建立垃圾分类激励约束机制(2分) | 制定出台了垃圾分类工作激励约束制度的,得2分。 | ||
(7)落实垃圾分类激励约束机制(3分) | 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的,得3分。 | |||
4.开展垃圾分类日常监督检查(15分) | (8)机构人员掌握垃圾分类投放方法(6分) | 满分6分,按实际工作人数随机抽取5%以上人员进行分类知识测试,按答对人数占测试总数的百分比计分。 | ||
(9)垃圾容器的收集物与分类标识相符(6分) | 满分6分,随机选择一定数量垃圾容器检查垃圾投放情况,以投放准确的容器数量占抽检容器总数的百分比计分。 | |||
(10)容器内的垃圾及时分类清运(3分) | 按有关规定及时分类清运容器内垃圾的,得3分。清运不及时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二、宣传教育(20分) | 5.开展宣传活动(5分) | (11)经常性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5分) | 通过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倡议书、电子屏播放垃圾分类视频及宣传口号、举办宣传活动等方式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的,得3分;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宣传活动的,得1分;将塑料污染治理纳入宣传活动的,得1分。 | |
6.组织教育培训(5分) | (12)开展垃圾分类制度、知识教育培训(5分) | 每年度至少组织1次面向全体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得3分。每年度至少组织2次面向物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得2分。 | ||
7.开展志愿者活动(5分) | (13)建立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2分) | 组建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得2分。 | ||
(14)开展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3分) | 每年度组织志愿者开展1次活动得1分,最高得3分。 | |||
8.发挥示范作用(5分) | (15)选树先进典型,总结经验做法(5分) | 培养、选树垃圾分类工作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总结经验做法并进行推广,得5分。 | ||
三、投放收运(50分) | 9.配置分类投放设施(10分) | (16)按分类标准合理配置垃圾分类容器设施(5分) | 垃圾分类容器设施或统一存放空间不齐全的,每少1类扣3分,扣完为止。 | |
(17)垃圾集中投放点张贴垃圾分类投放指南(5分) | 垃圾集中投放点张贴垃圾分类投放指南不齐全的,每少1类扣3分,扣完为止。 | |||
10.落实分类收运要求(40分) | (18)有害垃圾收运要求(10分) | 有害垃圾单独存放的,得3分;与具备处理资质的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并及时收运的,得7分。 | ||
(19)可回收物收运要求(10分) | 可回收物统一回收的,得3分;与具备回收资质的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并及时收运的,得7分。 | |||
(20)餐厨垃圾收运要求(10分) | 设置专门密闭容器的,得3分;安装了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或者与所在城市专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机构签订了收运处置合同的,得7分。无餐厨垃圾的单位直接得分。 | |||
(21)建立台账和信息公开(10分) | 建立垃圾分类清运台账的,得5分;定期公示垃圾清运量的,得2分;按要求报送垃圾分类统计数据的,得3分。 |
说明:自评分达到95分(含)以上的公共机构可参加示范单位创建。
附件2
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单位名称 | 所在城市 | ||
单位性质 | ¨省属¨市属¨县属 | 单位类型 | ¨机关 ¨学校 ¨医院 ¨场馆 |
根据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评估标准评分 | 评分名次 | 名次/同类公共机构参评数量 | |
获得的荣誉称号 | |||
特色示范方向 | ¨制度建设 ¨减量措施 ¨宣传教育 ¨志愿服务 ¨监督检查 ¨激励机制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人姓名、职务 及联系方式 | |||
单位基本情况、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及成效(可附页): | |||
申报单位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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