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59XL/2015-16735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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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5-04-23 | 发布日期: | 2015-04-23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统一编号: | JNCR-2015-0020001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15〕17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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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5-04-23 |
发布日期: | 2015-04-23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统一编号: | JNCR-2015-0020001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15〕17号 |
有 效 性: | 1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有效落实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责任,调动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中心任务,全面加强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坚持区为主体、街道(镇)负责、部门履职、行业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奖惩措施,依法严格管理。力争到2016年底,临街单位门前市容卫生、环境秩序全面改善,并持续保持、提升,努力打造清洁优美的宜居宜业环境。
二、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区
(一)明确责任单位。我市城区道路两侧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为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单位。其中,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小区,责任单位为该物业公司;住户工作单位管理的居民小区,责任单位为该工作单位;建设工地的责任单位为该项目建设单位;待建地块的责任单位为土地使用权人;临街房屋、院落、场地等出租的,责任单位为承租者(有特定约定的,按其约定予以明确)。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商确认。
(二)划分责任区。临街单位市容环境责任区分为环境卫生责任区和市容责任区。环境卫生责任区为各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城管部门或环卫管护中心依法划定的卫生责任区;市容责任区原则上根据临街单位规划红线内的区域确定。各临街单位市容环境责任区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城管部门予以明确。
三、落实门前市容环境责任
(一)签订《承诺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临街单位签订《承诺书》,依法明确临街单位市容环境责任区范围、内容标准、惩处措施和投诉举报途径等。临街单位市容环境责任的基本内容、标准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制定。
(二)落实“路长”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路长”在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中应履行的责任,将临街各类在建工程、批发市场、便民市场、早(夜)市以及学校、医院、公园、广场、车站等场所、单位门前市容环境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和检查管理。
(三)实施分级巡查。各级城管委办公室要建立以巡查发现、行业处置、跟踪问效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巡查机制,落实网格化巡查人员和责任,坚持综合巡查与行业巡查相结合,确保每日6时至21时不间断巡查,并优化流程,提高时效。建立巡查记录和管理台帐制度,将每次巡查情况及时记录在册,作为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制考评依据。
(四)实行日常考评。各区要制定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考评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依据日常巡查管理台账记录、上级巡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群众代表意见等,对临街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综合衡量,按月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评定结果。
(五)抓好示范带动。各区要及时总结有关情况,认真做好示范引领工作,对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做出突出成绩的示范单位(业户),要大力宣传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整体管理水平提高。
(六)督促履行责任。对不履行门前市容环境管理责任的临街单位,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对拒不履行责任或拒不改正的,以及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予以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同时予以曝光和通报。临街单位对开展门前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管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市城管执法、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工商、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为落实辖区临街单位门前市容环境管理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做好协调落实、检查考评、典型引导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相关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行业自律。教育、卫生计生、城乡建设、城市园林等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门前市容环境自律与自管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临街单位维护好门前市容环境秩序。临街各类设施所有权单位、管理单位、经营单位要切实做好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三)落实资金装备。根据各街道(镇)门前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实际情况落实资金投入,以区级财政投入为主,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按照工作需要,配足配齐日常巡查车辆和相关通讯设备、取证设备、作业工具等,实现市、区、街道(镇)三级城管指挥系统业务对接。依据有关规定,在重要道路、重点场所和区域安装辅助管理的电子监控设备,或整合利用现有公共资源设备装备实施资源共享。
(四)抓好队伍建设。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密度、区域特点、公共场所等情况合理分工和配置城管人员,采取组织群众参与、社会招聘、服务外包等形式加强街道(镇)城管队伍配置。加大城管人员培训力度,重点抓好专职招聘协管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基层城管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热情服务、言行规范的基层城管队伍。
(五)建立激励机制。将门前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体系,市、区、街道(镇)分别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考核机制,并及时公开考核结果。要建立工作约谈和问责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加强门前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教育引导临街单位积极落实门前市容环境责任。广泛发动市民自愿加入百姓城管队、城管志愿团等自治组织,积极劝阻、监督、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形成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社会管理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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