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打印 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01-15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发挥医疗保障部门作用,完善支持、引导、保障措施,推动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

二、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5号)。

三、出台目的

推动冠脉支架集采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激励、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确保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市顺利落地实施。

四、重要举措

(一)落实冠脉支架中选结果。2021年1月全市各有关医疗机构全部启动执行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

(二)医保资金支付政策衔接。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费用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支付中选以外的冠脉支架(含非挂网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挂网价格(按照 2020 年 12月31日采购平台挂网价格计算,下同 )低于最高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政策与中选产品相同;挂网价格高于最高中选价格且在最高中选价格 2 倍 (含)以内的,以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统筹前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 0%;挂网价格在最高中选价格 2 倍以上、9000 元(含)以内的按照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统筹前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 20%;挂网价格在 9000 元以上的,以9000 元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统筹前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20%。

(三)冠脉支架集采的实施保障措施。

1.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医保基金按不低于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采购期满后由医疗机构将应退预付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2.保证及时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货款支付责任主体,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必须与企业结清货款。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

3.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规定,对冠脉支架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后按不高于 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按病种方式付费结算的,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暂不下调相应病种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调整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保支付标准。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5日


(联系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电话:0531-6896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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