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对《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打印 时间:2023-10-26


一、政策背景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3〕46号)要求,市退役军人局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拟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决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3〕46号)。

三、出台目的

为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做好部分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四、重要举措

本次调整以下几类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24410元、118250元、112250元,烈属为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0740元。

2、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240元。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92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420元。

3、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5元,提至每人每月787.5元。

4、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840元。

5、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840元。

6、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5元,达到690元。

7、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8、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处

具体联系人:范国玉

咨询电话:0531-666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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