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能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打印 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5-08-29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济南市能源领域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权益、规范当事人主体行为,明确相关监管领域和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立足工作实际,结合外地先进经验做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济南市能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

(四)《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

(六)《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2号);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

(九)《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27号);

(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十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1〕628号);

(十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

(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十五)《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济发改公管〔2025〕60号)

出台目的

(一)依法依规制定能源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行为规范,对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开标、中标、定标等全流程行为进行规范,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

(二)明确必须招标的能源工程范围,及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管内容、监管责任、监管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举措,提升全市能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水平。

四、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试行)》分为总则、制定依据、招标与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管理、附则等6章32条,主要对适用范围、监管内容、监管责任和招标投标各环节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一)适用范围。《指导意见(试行)》适用于济南市市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储能以及电力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不含为其他行业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配电、电力迁改、油气长输管线迁改等工程

(二)行为规范。对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开标、中标、定标等全流程行为进行明确规范。

(三)监管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投诉案件处理的方式方法和有关要求等。

(四)监管责任。明确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县(功能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活动标前、标中和标后监管责任,每年对依法应招标的能源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加强对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五、关键词解释

能源工程,是指济南市市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储能以及电力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不含为其他行业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配电、电力迁改、油气长输管线迁改等工程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发展和节约处

咨询电话:5170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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