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规范莱芜区、钢城区巡游出租
汽车经营关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简明问答
打印
来源: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2-07-18
一、政策背景是什么?
目前莱芜区、钢城区共有出租汽车企业8家,巡游出租车1600辆,从业人员约2800人。按照原《莱芜市客运出租市场管理办法》《关于整顿和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意见》(莱办发〔2004〕16号)等文件精神,1600辆巡游车分别挂靠在8家出租汽车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车辆均由驾驶员实际出资购买并经营,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出租汽车企业。
2019年6月以来,受周边地市确权影响及《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莱芜区、钢城区巡游车驾驶员强烈要求尽快开展确权工作,将车辆产权、经营权明确到驾驶员名下。
二、决策依据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三、出台目的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出租车经营关系,切实提升出租车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我市出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四、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规范车辆产权。对于实际由个人出资购买、出资人与出租车企业签订经营协议的出租车,根据车辆购置实际出资情况,明确车辆产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已明确产权的车辆,由出租车企业配合车辆实际出资人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将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所有人栏登记为实际出资人名称,非新能源车辆沿用原号牌,由交通运输部门在车辆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栏登记出租车企业名称,在备注栏注明车辆产权人和经营权持有人名称。
对车辆实际出资人书面提出无需确权的,出租车企业和车辆实际出资人协商,在经营协议中明确车辆产权。车辆产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规范经营权。出租车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车辆经营权、产权一致原则,车辆经营权持有人为车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车主发放《经营权证明》。车辆经营权需要变更的,需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实行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原则,既有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7-8年,自车辆行驶证初始登记日期起算,经营权期限届满,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车辆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延续原经营权期限。
(三)规范经营行为。经营权持有人可以与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经营协议,开展合作经营。按照经营权持有人已与原企业经平等协商达成的共识,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收费项目、收费限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经营合同到期或者经营合同未到期但经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允许经营权持有人自主选择出租汽车企业合作经营。
出租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经营管理,履行管理责任,企业、经营权持有人、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共同保障运营安全,确保乘客合法权益。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采取教育培训、停车整顿等措施进行督促整改。
(四)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逐步完善对企业、经营权持有人、驾驶员三方考核体系。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对企业吊销经营许可、对经营权持有人收回车辆经营权、对驾驶员吊销从业资格证。
五、具体到哪办理?
此项工作请到济南市城乡客运服务中心(莱芜专班)办理。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处
咨询电话:6235607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