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打印 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2-05-19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27号),我们按照省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我市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医保字〔2022〕5号)文件,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的医保待遇。

二、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医保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27号)等文件要求。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省局重要指示精神,打通国家谈判药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让医保基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高的目标。发挥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灵活、分布广泛等特点,将其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用药选择,推动定点零售药店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执行时间。自2022年5月30日起将国家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并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二是明确了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范围。将国家协议期内的275个谈判药品都纳入“双通道”管理。

三是提高了国家谈判药品的保障待遇水平。

1.自2022年6月30日起,将国家谈判药品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高于20%的统一调整为20%。

2.加强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国家谈判药品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予以赔付。

四是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责任。

1.医疗机构不得以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为由,将国家谈判药品剔除药品配备目录。将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考核管理,对不按规定配备国家谈判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提醒、约谈、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确认若干已完成编码贯标的医保医师为“双通道”药品责任医师,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责任医师原则上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的口服制剂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到主治医师。

五、机构解读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咨询电话:0531-68966771。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9日


相关链接: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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