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打印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4-02-19


2024年2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济政发〔2024〕2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2018年12月2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济政发〔2018〕34号),文件有效期5年,于2024年1月31日到期。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对2018年印发的《通告》进行了修订补充,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报送给济南市政府,最终济南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通告》。

二、决策依据

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清洁取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2〕11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鲁环便函〔2022〕145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我市制定出台了《通告》。

三、出台目的

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为加强监管提供依据。对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加强管理,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巩固清洁取暖改造成效,持续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定的原则。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清洁取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一个年度以上、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依法适时调整。

(二)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种类。执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确定的Ⅱ类(较严),即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对禁燃区内禁止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已建成的应限期淘汰或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最后,明确了有效期限为5年。

五、主要修改内容

相较于2018年印发的《通告》,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修改。

(一)删除部分内容。考虑有关工作已完成,删除“打赢蓝天保卫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2020年采暖季前完成散煤替代”。考虑山区为非禁燃区,删除“对暂不具备清洁取暖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

(二)规范职责表述。将“各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修改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属地责任,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

咨询电话:0531-5170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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