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打印 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2-07-31



为贯彻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住就业,保障基本民生,市医保局联合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济医保发〔2022〕12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住就业,保障基本民,2022年6月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7月省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明确中小微企业可缓缴3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7月31日,市医保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对该文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和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国家和省决策部署,落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缓缴对象及缓缴费款所属期限。对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规定,对于已完成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缓缴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但对于目前正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需要补齐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二是明确了缓缴缴费的补齐时限要求。对缓缴的费款所属期不同的情形,分别明确了缓缴费用的补齐时间要求,并明确了未及时补齐缓缴费用的滞纳金计算时间。比如,缓缴7月至9月费款的,需要在10月底前补齐,如果10月底之前未按规定补齐,则从10月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7月至9月期间不计算滞纳金。

三是明确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间,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继续按照既往规定报销。同时,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

四是明确“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由市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缓缴企业名单,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缓缴标志。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可选择是否享受缓缴;不在名单范围内中小微企业,也可承诺方式申请缓缴。对于8月底前新开办且参保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咨询电话:0531-68966711。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31日


(联系人: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0531-68966711)

相关链接: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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