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508779/2020-00385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0-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退役军人发〔2020〕50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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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相关部门: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字〔2020〕40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由中央财政负担。我省地方财政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310元。省财政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比例拨付后,其余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解决。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20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1500元。

三、各区县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6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95元安排补助资金(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55元,市财政补助97.5元),其余部分由区县级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在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8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10元安排补助资金(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90元,市财政补助105元),其余部分由区县级财政负责落实。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在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8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10元安排补助资金(原莱芜地区执行中央、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90元,市财政补助105元),其余部分由区县级财政负责落实。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54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中央和省财政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比例拨付,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元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区县级财政负责落实。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负担。

九、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核拨经费和省、市财政负担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区县组织、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足额落实区县财政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0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96970

因公

93910

因病

90830

二级

因战

87750

因公

83140

因病

80030

三级

因战

77000

因公

72360

因病

67770

四级

因战

63110

因公

56970

因病

52350

五级

因战

49290

因公

43100

因病

40030

六级

因战

38510

因公

36440

因病

30780

七级

因战

29270

因公

26200

八级

因战

18480

因公

16920

九级

因战

15350

因公

12330

十级

因战

10780

因公

9220

 

 

 

附件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0780

26440

24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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