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05〕33号)精神,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具体见附件。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再增加500元,其中140元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各县(市)区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四、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除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由省财政专款另行下达。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款经费的管理,确保2005年8月1日前将抚恤补助款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废等级 | 残废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1200 |
因公 | 10800 | |
因病 | 10440 | |
二级 | 因战 | 10080 |
因公 | 9600 | |
因病 | 9200 | |
三级 | 因战 | 8960 |
因公 | 8400 | |
因病 | 7800 | |
四级 | 因战 | 7280 |
因公 | 6600 | |
因病 | 6000 | |
五级 | 因战 | 5600 |
因公 | 5040 | |
因病 | 4560 | |
六级 | 因战 | 4480 |
因公 | 4200 | |
因病 | 3600 | |
七级 | 因战 | 3360 |
因公 | 3000 | |
八级 | 因战 | 2240 |
因公 | 1920 | |
九级 | 因战 | 1680 |
因公 | 1440 | |
十级 | 因战 | 1120 |
因公 | 960 |
附件二: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
城市 | 4320 | 4020 | 3720 |
农村 | 2760 | 2640 | 2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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