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1-22 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05〕33号)精神,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具体见附件。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再增加500元,其中140元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各县(市)区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四、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除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由省财政专款另行下达。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款经费的管理,确保2005年8月1日前将抚恤补助款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废等级残废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11200
因公10800
因病10440
二级因战10080
因公9600
因病9200
三级因战8960
因公8400
因病7800
四级因战7280
因公6600
因病6000
五级因战5600
因公5040
因病4560
六级因战4480
因公4200
因病3600
七级因战3360
因公3000
八级因战2240
因公1920
九级因战1680
因公1440
十级因战1120
因公960

  

附件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城市432040203720
农村27602640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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