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全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制定的《全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四月八日
全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市卫生局 发改委 财政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市各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地方病。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制约病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近几年,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但由于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保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全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一201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造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让群众了解地方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地参与防治工作。同时,加强地方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对群众危害比较大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同时,以点带面,做好一般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推动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全面开展。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摸清地方病流行情况,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先人群密度大病区后人群密度小病区”的做法,统筹考虑,分阶段安排和实施综合防治项目。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到2010年,进一步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地方病发病率显着降低,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具体目标。
1.碘缺乏病。2005年,缺碘地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0%以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尿碘中位数达到100ug/L以上,小于20ug/L的样品比例低于10%。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满足实际需要的碘缺乏病检测体系;到2010年,缺碘地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以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尿碘中位数达到150ug/L以上。2.地方性氟中毒。到2006年,查清全市已报废改水降氟工程和供水含氟量超标(供水含氟量>1.0mg/L)改水工程的底数;全市改水降氟工程的正常供水率、含氟量达标率均达85%以上;到2010年,全市所有病区完成改水降氟任务,全市改水降氟工程的正常供水率、含氟量达标率均达90%以上,基本实现控制地方性氟中毒的目标。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
3.地方性砷中毒。在继续进行线索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全市范围的流行病学调查。查清地方性砷中毒的流行和危害情况,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综合防治措施。到2010年,全市达到基本控制地方性砷中毒目标。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卫生监测点作用,建立公共卫生和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统一管理。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市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开展健康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改变不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三)加大综合防治力度。在碘缺乏病病区建立完善碘盐营销网络,加大普及合格碘盐的力度。在饮水型氟中毒病区,结合农村人畜饮水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措施,实施改水降氟、理化除氟等方式,降低地方性氟中毒的发病率。
(四)治疗措施。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治疗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地方病中的作用,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使其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等特需人群,要在医生指导下在一定时期内酌情服用碘制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病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改委要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安排改水工程。
贸易服务部门要加强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加强质量监管,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水利、农业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教育、广播电视、残联、人口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检部门要加强对碘盐生产、流通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地方病的地方性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法规,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筹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综合发挥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要切实保证足额拨付地方病防治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为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改革和调整地方病防治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搞好地方病防治人员的在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开展科学研究,实施国际合作和交流。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防治与研究相结合的方针,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科研经费支持及开展国际合作。及时跟踪和借鉴国内外地方病防治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水平。
五、督导评估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地方病防治实施意见。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导评估。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分别进行表彰。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措施,保证实施效果。2006年,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县(市)区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制定的《全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四月八日
全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市卫生局 发改委 财政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市各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地方病。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制约病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近几年,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但由于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保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全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一201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造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让群众了解地方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地参与防治工作。同时,加强地方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对群众危害比较大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同时,以点带面,做好一般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推动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全面开展。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摸清地方病流行情况,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先人群密度大病区后人群密度小病区”的做法,统筹考虑,分阶段安排和实施综合防治项目。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到2010年,进一步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地方病发病率显着降低,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具体目标。
1.碘缺乏病。2005年,缺碘地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0%以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尿碘中位数达到100ug/L以上,小于20ug/L的样品比例低于10%。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满足实际需要的碘缺乏病检测体系;到2010年,缺碘地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以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尿碘中位数达到150ug/L以上。2.地方性氟中毒。到2006年,查清全市已报废改水降氟工程和供水含氟量超标(供水含氟量>1.0mg/L)改水工程的底数;全市改水降氟工程的正常供水率、含氟量达标率均达85%以上;到2010年,全市所有病区完成改水降氟任务,全市改水降氟工程的正常供水率、含氟量达标率均达90%以上,基本实现控制地方性氟中毒的目标。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
3.地方性砷中毒。在继续进行线索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全市范围的流行病学调查。查清地方性砷中毒的流行和危害情况,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综合防治措施。到2010年,全市达到基本控制地方性砷中毒目标。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卫生监测点作用,建立公共卫生和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统一管理。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市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开展健康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改变不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三)加大综合防治力度。在碘缺乏病病区建立完善碘盐营销网络,加大普及合格碘盐的力度。在饮水型氟中毒病区,结合农村人畜饮水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措施,实施改水降氟、理化除氟等方式,降低地方性氟中毒的发病率。
(四)治疗措施。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治疗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地方病中的作用,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使其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等特需人群,要在医生指导下在一定时期内酌情服用碘制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病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改委要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安排改水工程。
贸易服务部门要加强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加强质量监管,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水利、农业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教育、广播电视、残联、人口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检部门要加强对碘盐生产、流通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地方病的地方性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法规,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筹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综合发挥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要切实保证足额拨付地方病防治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为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改革和调整地方病防治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搞好地方病防治人员的在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开展科学研究,实施国际合作和交流。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防治与研究相结合的方针,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科研经费支持及开展国际合作。及时跟踪和借鉴国内外地方病防治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水平。
五、督导评估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地方病防治实施意见。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导评估。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分别进行表彰。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措施,保证实施效果。2006年,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县(市)区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