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审批或上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贸合作部令(2002)第21号“关于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命令” 7、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 “国务院关于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命令” 办事程序: 一、工商局名称预登记; 二、外经贸部门(或会同其它部门)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外商独资企业一般无此程序);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合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发证前须领取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工商局注册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五、银行开户、税务登记、海关备案等。 注: 1、二、三条手续,总投资1000-3000万美元的项目在市外经贸局等市级部门审批,合同、章程在省外经贸厅备案;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在县(市)、区及开发区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在市外经贸局备案并领取批准证书。 2、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或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专项规定程序办理。 需申报的材料: 一、设立外商合资(合作)企业所需的材料 (一)公司名称预登记(复印件) (二)合同及合同附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原件) (三)公司章程(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原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件 (六)协议(意向)书(签字) (七)中方单位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中方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法人签字) 3、中方董事成员简历原件(单位盖章) 4、中方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5、合同章程签字授权书原件(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法定代表本人在合同章程上签字则不需此件) 6、中方以非现金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确认证明原件(由国资局出具,非国有企业不需此件) (八)外方需提供的附件 1、营业登记证明和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性质和国别地区而定);若以个人名义投资,则需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若持中国护照,需提供在当地的长期居住证明)。 2、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日期需为当年),日本等国也可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用证明书。若以个人名义投资,则需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 3、外方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 4、外方董事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护照、长期居住证均可) 5、若董事成员中有国内人员,则需提供其简历原件(单位盖章) 6、合同章程签字授权书原件(若签字者为法定代表人则不需此件) (九)中方主管部门转报文件(外地企业可由中方企业直接行文申请)2份 二、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所需的材料 (一)公司名称预登记(复印件) (二)公司申请表(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原件) (三)公司章程(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原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字原件) (五)营业登记证明和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性质和国别地区而定);若以个人名义投资,则需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若持中国护照,需提供在当地的长期居住证明)。 (六)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日期需为当年),日本等国也可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用证明书。若以个人名义投资,则需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 (七)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投资者签字)。 (八)董事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护照、长期居住证均可) (九)若董事成员中有国内人员,则需提供其简历原件(单位盖章) (十)签字授权委托书原件(若签字者为法定代表人则不需此件) (十一)租赁协议 (十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初次受理,答复时限为5个工作日;材料(修改)合格、齐全后正式受理,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批准证书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费 联系电话:86561745 86561746 86012997 优惠政策: 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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