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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局

2005-09-10 【访问次数:
根据章编发[2004]2号文,章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04年8月成立,与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合署。合署机构与原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办公室的机构性质、规格及隶属关系相同。
  1、民族宗教概况: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资料,我市共有回族、蒙古族、满族、朝鲜族等27个少数民族,共8054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24‰。其中回族群众居多,7064人,主要分布于6个乡镇11个行政村。其中5个民族村,为埠村镇大冶村、杨家巷村,垛庄镇北垛庄村、下芹子村和圣井镇丁李福村;6个民族杂居村,为垛庄镇西麦腰村、黄沙埠村,曹范镇北横河村、黄石梁村,官庄乡大闫满村,枣园镇明山村。
  2、全市性爱国宗教团体:
  章丘市伊斯兰教协会 会长:丁道礼 章丘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 主任:张兴森
  章丘市天主教爱国委员会 主任:张恩海
  3、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情况: 
  截至2004年12月,我市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66处,信教群众2万余人,基督教活动点53处,伊斯兰教清真寺6坊,天主教堂(点)6处,佛教寺院1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地方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三)参与制订我市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卫生等项事业的社会发展中长期及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发展民族经济。 
  (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落实宗教房地产政策,帮助宗教团体做好房地产管理工作和自养事业。 
  (六)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七)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八)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指导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开展与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 
  (九)加强与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意见。 
  (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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