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民政工作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审定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3、承担全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行业“双拥”工作。 4、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志愿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对地方驻军的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5、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扶贫济困、社会互助工作。 6、研究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全区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和敬老院工作。 7、拟定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区、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承办本区与邻区及市内各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区域边界争议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辖区内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及建筑物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地名地图的编辑审定工作。 9、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审核申报新建福利企业;承担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指导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10、负责全区婚姻管理工作,主管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并组织、指导、监督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1、负责全区儿童收养工作,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 12、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管理全区殡葬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13、负责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14、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15、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负责全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16、管理使用好国家、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 17、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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