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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

2005-09-13 【访问次数: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和全区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促进全区劳动就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区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有关政策;负责企业职工跨区域调配工作;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
  (四)组织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划管理全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
  (五)拟定全区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和信访工作;检查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拟定全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宏观管理各类企业工资总额;监督指导企业内部分配;统筹安排城乡劳动力;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退伍军人指令性分配计划。
  (七)拟定全区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等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制定我区企业职工福利政策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组织我区企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九)制定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
  (十一)指导区属以下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协调管理市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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