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局 |
|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检查全区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制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办事处(镇)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四)负责陆地、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的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内规定的各类项目。 (五)负责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污染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区的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生态建设和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七)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全区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环境科技发展创新活动,参与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扶持全区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的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九)负责全区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中小学和社会的环境宣传教育,指导全区环保队伍和各类人员的环保培训、教育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处理环境污染信访案件。 (十一)负责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 (十二)承办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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