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资源局 |
| | | (一)贯彻《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拟定本区土地、矿产行政工作的地方规范性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 (二)统一管理全区的土地矿产资源,主管全区耕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后备资源的开发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报批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区地政、矿政、地籍工作,负责全区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统计、管理发证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土地定级等工作;负责土地、矿产统计年报及信息动态监测;调解、仲裁土地权属纠纷。 (四)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活动,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护资源的国有权益,审报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参与矿产资源有关的重大开发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六)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七)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全区建设用地的使用、征用,出让使用土地的报批手续,组织编制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核资和处置工作。 (八)管理土地市场、矿产品及采矿权市场,依照土地、矿产品采矿权市场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矿产使用权的拍卖、出让。负责土地使用权、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九)主管全区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十)主管全区土地分等级估价工作。依照土地定级、矿产种类估价标准,组织对转让、抵押、处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本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审;负责保护重要的地质遗迹、地质旅游景点,做好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地貌类自然保护区监测、评价和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和合法采矿权的保护。 (十三)组织全区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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