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局 |
| | | (一)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财政、税收的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及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区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计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区与各办镇财政分配办法;组织贯彻有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编制年度各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大批准后组织执行,汇总全区财政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和全区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区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 (四)根据区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负责农业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区级财政公共支出和各项专款;制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参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办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峻工决算,参与制定有关工程取费标准。 (七)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八)负责全区地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监督有关经济鉴证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从业质量。 (九)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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