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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2005-09-16 【访问次数: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县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落实上级政府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措施。组织指导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组织开展群众性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群众对价格违法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并充分发挥12358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作用。
  2、治理规范我县收费秩序,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审核全县的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并依据上级文件,分级核准项目及标准后,对收费单位发放《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实行“两证一书一卡”制度管理,切实制止乱收费。参与制定和管理房地产价格、房租标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情况。
  3、负责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市场价格监测,对物价变化趋势展开调查、分析、监测研究和预警预报工作,全面了解市场物价动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对市场调节价格商品和服务实行监测、监督、管理。
  4、协调处理价格关系、价格争议、开展价格咨询、信息服务、价值认证工作。对涉案物品、贷款抵押物品、债权债务、交通肇事车损理赔涉及到的价格进行评估认证。
  5、组织、监测有关部门实施上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抓好明码标价工作。
  6、组织全县专兼职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指导专兼职物价人员的工作。
  7、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内部科室
  根据职责,物价局设3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行政和协调工作,负责文秘、信访、宣传、计划生育、保密、保卫、文印、督办会议的组织安排,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及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办理人大政协提案、议案;负责政工、人事、社保、劳动统计、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工作。
组织全县专、兼职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2、农工产品价格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下达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并提出实施意见和调价建议,协调行业价格管理工作,对我县的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进行成本调查、核算,并写出分析、预测市场物价发展趋势。
  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工业产品、农副产品价格进行监督,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负责对医疗保险所涉及的药品和医疗服务结算价格进行管理。
  对我县实行政府定价的农村电价、供热价格、煤气价格、供水价格进行成本测算核定,并报上级物价部门批准。
  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制定部分工农业产品指导价格,以起到平衡物价的作用。
  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
  3、收费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下达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负责核发《收费许可证》,培训收费员,搞好收费年审工作,参与制定和管理房地产价格、房租标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房地产价格争议。发放《收费员证》,建立并实施“两证一书一卡”收费管理制度。
  对物业管理、旅游景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查、监督管理。负责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及劳务性、技术性服务、中介机构等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乱收费。
  三、下属机构
  1、物价检查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职责:依据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户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组织部署来信、来访、来电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
  负责协调明码标价工作的开展、落实、检查。
  负责全县“双信”工作及群监站工作。
  2、价格认证中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职责: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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