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在全区实施。 (二)制订、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订全区社会发展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 (三)负责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我区市级自然生态保护区申报;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区。 (五)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七)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绿色社区、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建设和清洁生产。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动员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全区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监督全区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负责承办全国环保热线电话“12369”、环保“110”和有关环境保护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市(区)长公开电话、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及调查处理和落实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区域开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十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 (十三)承担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文件的审核、文件收发传阅、政务督查,上下联络、信息交流工作; 2、按有关规定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进行管理,对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3、负责全局业务、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各种会议的筹备; 7、负责组织各种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和新闻报道; 8、负责协调中小学开展环境教育和绿色学校活动; 9、承办局、党支部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规划财务科 1、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督促实施; 2、负责本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3、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财务制度并督促执行; 5、负责排污费的监督管理和解缴工作; 6、参与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工作; 7、负责本部门财务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8、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工资晋升、套改、发放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晋升申报工作; 9、按要求编制区级环境保护计划(规划),并负责环境保护计划(规划)指标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的环境统计工作; 11、承办局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三)污染控制管理科 1、负责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编制、调度、检查和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个体、民营企业(公司)的建设项目、三产项目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批、验收; 3、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源、超标噪声源及区属以下企业污染废水的限期治理、验收工作; 4、负责辖区内烟控区的创建和已建成烟控区的管理及复查工作; 5、负责辖区内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和已建成达标区的管理、复查工作; 6、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进出口登记工作; 7、负责全区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8、对全区电磁辐射、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9、承办局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四)法规信访科 1、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本局环境执法规范性文件及备案工作; 2、负责审查、协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项; 3、负责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的受理和听证的组织工作; 4、负责环保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申请等具体工作; 5、承担有关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计划组织工作; 6、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相关工作; 7、负责对各级人大、政协提案的调查处理,信息反馈工作; 8、负责对市(区)长公开电话、新闻单位、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并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9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10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 11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环保110”工作; 12承办局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进行定期巡查,查处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的违法行为; 3、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山林中废弃物、旅游垃圾、炉灶、烟尘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4、按照国家环保局《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5、负责对大型畜禽养殖场废物排放的监督检查与污染管理,对乡镇企业、矿山及 “三小”(采石厂、石子厂、石灰窑)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6、负责辖区生态示范区、绿色社区、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的指导、申报工作; 7、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和燃煤单位含硫量申报工作; 9、负责对辖区内用煤单位用煤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10、承办局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六)环境监理站(分设监理一科、监理二科)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受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处置; 3、拟定本地环境监理、征收排污费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申报、建档工作;拟定排污收费监测计划;征收排污费;参加排污费财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4、参加“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峻工验收,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5、负责对实行排污许可证单位的现场检查监督; 6、参加对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河流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执行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作出的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决定; 8、负责环境监理、征收排污费建档及其管理工作; 9、承担局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七)环境保护监测站 1、对本辖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对环境空气、水体、噪声及重点工业污染源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定期向上级监测站和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认真执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编报本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2、对本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并汇总监测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为排污收费和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 3、完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 4、编制环境保护科技监测计划和规划; 5、参加地区和流域环境监测网,按照统一计划和要求进行监测工作; 6、参与辖区内污染源和污染事故的调查与监测,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7、积极宣传环保法规,提高环境意识,开展技术交流,搞好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监测技术研究; 8、参加辖区内区街(乡镇)企业及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的监测; 9、认真做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对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和传递,实现监测数据传递微机化。 10、参加本地区所承担的各项环境监测工作的研讨和修订,为其提供修订依据,参加地方性环境标准的讨论。 (八)环保监察大队 1、负责承办市(区)长公开电话、环保110、新闻媒体电话、局办公室的指令通知,受理群众举报电话,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2、负责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并依法处理; 3、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铝合金加工等噪声扰民现象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 4、负责现场处理各种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事故、纠纷及突发事件。 (九)党家庄环保监理所 1、受区环保局委托,对党家庄镇环境保护工作依法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 2、根据辖区企(事)业单位申报情况,拟定监测计划、排污收费计划; 3、依法征收各种污染物超标排污费,做到项目齐全、足额征收、及时入库、按时解缴; 4、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信访的调查处理工作; 5、对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自然生态环境和施工工地的监督管理及项目呈报审批工作; 7、依法对本辖区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8、负责对污染物排放设施和“三同时”项目审批后的运行、执行情况进行监理检查; 9、负责对排污许可证、燃煤控制、排污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环境管理、建设项目、征收排污费建档立档工作; 11、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市(区)长公开电话的调查、处理、回复; 12、负责本辖区环境统计和环境目标责任书的检查、落实; 13、承办局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十)十六里河环保监理所 1、受区环保局委托,对十六里河镇环境保护工作依法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 2、根据辖区企(事)业单位申报情况、拟定监测计划、排污收费计划; 3、依法征收各种污染物超标排污费,做到项目齐全,足额征收,及时入库,按时解缴; 4、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信访的调查处理工作; 5、对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自然生态环境和施工工地的监督管理及项目呈报审批工作; 7、受局委托依法对本辖区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8、负责对污染物排放设施和“三同时”项目审批后的运行、执行情况进行监理检查; 9、负责对排污许可证、燃煤控制,排污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环境管理、建设项目、征收排放费建档立档管理工作; 11、承办人大、政协提(议)案的落实处结和市(区)长公开电话的调查、处理、回复; 12、负责本辖区环境统计和环境目标责任书的检查、落实 13、承办局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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