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和全区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促进全区劳动就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系统;拟定全区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企业职工跨区域调动工作;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 (四)组织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划管理全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政策和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 (五)拟定全区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及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认定。 (六)拟定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企业内部分配;统筹安排城乡劳动力;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退伍军人指令性安置计划。 (七)拟定全区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制定我区企业职工福利政策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组织我区企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九)制定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十一)指导区属以下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协调管理市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十二)负责对区劳动服务公司、区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办、农保办、医保办的工作实施领导、协调、督促、检查。承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宣传、信息、保密、保卫、政务督查、会务、接待、后勤管理服务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系统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管理全局财务工作;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二) 综合业务科 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下达企业职工“农转非”计划、农村劳动力和外地城镇人员使用计划;退伍军人指令性安置计划;拟定全区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监督指导企业搞活内部分配;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指导外商企业劳动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认定工作;负责接待、处理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咨询、来信、来访;负责区委、区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办的信访件及信息的反馈;组织协调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参与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定区属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划、措施;研究拟定城乡劳动力就业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 劳动争议处理科 贯彻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全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负责辖区内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推行、审查、鉴证工作;负责全区劳动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 劳动监察科 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用人单位正确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检查权;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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