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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9 【访问次数: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为局级事业单位。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并受其委托,负责统筹城乡就业,管理社会劳动力,指导农村就业,发展劳动力市场,组织职业介绍并管理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就业训练和职业指导,管理职工失业保险,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发展生产自救安置就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称劳服企业)、社区就业经济组织扩大就业,指导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基层组织的业务工作等任务。
  一、主要职责
  1、统筹全市城乡就业。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市就业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编制全市就业工作的规划、计划、管理全市城镇社会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登记,积极促进就业。负责市劳动就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2、指导农村就业。负责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协调、服务,指导开展劳务输出,管理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
  3、负责劳动力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职业介绍工作。办好公共职介机构,收集、汇总、发布、分析劳动力供求信息,为劳动者求职和企业招用职工提供配套服务。指导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管理社会开办的各类职业介绍组织。
  4、开展就业培训。管理全市就业培训工作,负责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的培训工作。推行劳动预备培训制度。指导、协调市、县(市)、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的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前培训,转岗转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各类就业培训班办学业务。
  5、管理全市职工失业保险。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和审定,管理失业职工,指导帮助失业职工多形式实现重新就业。
  6、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济南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督促、落实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促进失业职工、下岗职工多形式分流安置和再就业。
  7、指导发展生产自救安置就业的劳服企业、社区就业经济组织,扩大就业。研究制定实施全市劳服企业、社区就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审批认定劳服企业、社区就业经济组织并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
  8、管理全市就业经费。
  9、指导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基层组织的业务工作。
  10、承担和行使劳动保障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和行政职权。
  二、内设机构及处室职责
  就业办设九个处室,即综合处、组织人事处、就业训练和职业指导处、就业处(挂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劳务输出办公室、市职业介绍中心、失业保险处、企业管理处、财务处。
  各处主要职责
  综合处(原办公室 )
  1、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协调机关处室、下属单位的工作;拟定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日常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
  2、承办主任办公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督办落实。
  3、负责机关综合文件、文书拟稿;负责法律法规、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
  4、负责公文收发分办、机要通信、档案资料管理和保密工作。
  5、负责行政后勤工作。管理计算机网络;管理房产、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管理临时工;负责职工住房分配调剂;负责办公用品保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6、负责对外协调联络和接待服务。
  7、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
  8、负责信访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事项。
  就业训练和职业指导处
  1、负责全市劳动就业和就业前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转业转岗培训、下岗职工培训、失业职工培训、农村劳动力培训政策的调研、制定和贯彻落实。
  2、统筹管理全市的就业前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转业转岗培训、下岗职工培训、失业职工培训、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分析、汇总。编制全市就业工作的规划、计划。
  3、审批和管理社会开办的职业技术培训班、就业前培训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班、再就业培训班以及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基地、再就业培训基地。
  4、具体负责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和调控劳动力市场运行。
  5、管理和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对职业介绍机构年检。审批社会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6、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外来务工劳动力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7、负责全市"山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发放的管理以及劳动力管理费的收缴。
  8、承办领导交办事项。
  再就业处
  1、统筹管理全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负责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贯彻国家、省有关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结合全市实际,研究制定和协调落实具体的政策措施;
  3、负责行业、企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综合、调度全市再就业工作情况;
  4、指导市属企业制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方案,帮助企业研究多种形式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再就业的路子,并办理备案。
  5、宣传国家、省、市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为企业和下岗职工提供有关再就业的政策方面的咨询。
  6、负责指导全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7、负责有关下岗职工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8、承办领导交办事项
  市职业介绍中心
  1、办理单位招用人员资质简章的审验、登记手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活动,收集发布职业供求、职业培训、工资价位信息。审核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招用人员广告。办理就业录用备案、劳动者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办理失业登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办理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的就业的相关手续。办理劳动者跨省、市流动就业手续及发放《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2、为求职者进行求职登记、推荐就业岗位。免费为退役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及政府确定的特殊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服务。
  3、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为劳动者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素质测评。
  4、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代缴社会保险、代管档案和相关的劳动人事业务。开展劳动工资代理等业务。组织劳务承包、协作、输入、输出业务。
  5、对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进行统筹、规划。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各县(市)、区职业介绍中心、失业保险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的计算机联网。
  6、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7、承办领导交办事项
  组织人事处
  1、制定机关人事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机关和下属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制定党的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和指导党员发展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党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党总支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检查和落实。
  4、管理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承办权限范围内的人事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培训、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聘任工作。
  5、管理机关、指导下属单位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险、职工档案、人事工资报表、外事工作,办理机关和下属单位出国人员有关手续。
  6、负责机关人员的考勤工作。
  7、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同志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老同志的管理服务工作。
  8、承办领导交办事项。
  失业保险处
  1、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失业保险管理有关政策、措施。
  2、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和检查。
  3、指导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职工的管理及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4、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负责全市失业职工的档案审核。
  5、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负责审核、审批、审报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怃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核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核定。
  6、具体经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
  7、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清欠工作。
  8、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事项。
  企业管理处
  1、研究制定实施全市劳服企业、社区就业发展规划,指导发展劳服企业、社区就业经济组织,扩大就业。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2、负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劳服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扩大其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能力。
  4、组织劳服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和技术咨询。
  5、指导区、街有关部门兴办社区就业实体、开发就业岗位;
  6、为劳服企业和社区就业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
  7、承办领导交办事项。
  财务处
  1、负责就业经费和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就业办各项经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统一办理就业办的各项业务收支。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登记帐簿、建立会计档案。
  3、编制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根据劳动就业事业发展需要和本单位各项业务情况,编制财务计划,并负责实施,编制上报财务报表。
  4、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审核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下拔、支付等财务手续。
  5、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各种财务报表。
  6、负责对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稽核、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就业经费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7、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负责与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业务联系,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8、承办领导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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