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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2005-09-19 【访问次数: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民政工作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死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审定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的评定报批工作。
  (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全区双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倾向性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和驻区部队领导机关反映全区双拥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建议,为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军地广泛开展群众性双拥活动,协调军地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双拥工作政策和法规,指导各行业抓好双拥工作的落实;交流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加强检查督促,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完成区双拥领导小组和市双拥办公室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及管理服务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活动;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负责扶贫济困、社会互助工作。
  (六)研究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七)拟定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区、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本区与邻区及区内各行政区域勘定、管理,协调处理边界争议工作。
  (八)承办辖区内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建筑物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地名图书的编辑审定工作。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区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负责全区儿童收养工作,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
  (十二)负责全区的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三)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和社会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
  (十五)管理国家、省、市和区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区民政局(区“双拥”办公室)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信访、政务督查、档案、保密、会议组织、机要通信、安全保卫、后勤管理服务、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负责全区民政工作规章、发展规划、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管理国家、省、市和区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分配下达国家、省、市下拨民政事业专款,负责民政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区民政事业相关的统计工作。
  (二)优抚科(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办公室牌子)
  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拟定地方性优抚工作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优抚对象及有关人员的抚恤、定补工作;申报革命烈士;承办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申报工作;负责城镇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和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的筹集发放;拟定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承办部队移交地方分散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和安置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服务和其它工作。
  (三)救灾救济科
  拟定全区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负责安置灾民和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区减灾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及管理;指导全区社会救济工作,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确保福利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区福利企业检查验收,协助办理工商税务年检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社会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指导全区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议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规章并指导实施;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全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研究拟定社会工作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全区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
  (五)社会事务科
  执行市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执行收养登记规章;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工作;执行有关殡葬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承办本区殡葬用品销售点的审批工作,推进殡葬和婚姻习俗改革;执行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办法、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区行政区划,承办乡镇(街道)以上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报工作;负责本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办本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的边界争议处理事宜;负责本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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