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民政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审报革命烈士,审定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 (三)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和各行业“双拥”工作。 (四)负责全区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三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及管理服务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核查并及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做好接受慈善捐款工作;指导扶贫济困社会互助工作。 (六)研究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全区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指导推进社区建设,积极开展创建社区建设示范社区工作。 (七)负责姚家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承办本区与邻区及区内各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整处理工作。 (八)承办辖区内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及建筑物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实施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地名图书的编辑审定工作。 (九)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审核申报新建福利企业;承担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区婚姻管理工作,主管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负责全区儿童收养工作,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 (十二)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依法指导全区殡葬事业单位和网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公安部门指导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和对无名尸的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的组织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的活动;具体实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省、市和区拨民政事业经费,具体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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