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草拟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措施、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依法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全区性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并对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区内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管理全区环境监理工作,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各种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指导和协调解决区域间的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指导区环境监理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六)制定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区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种环境管理制度,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和管理区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区环境监测机构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和计量认证、质量保证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区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的活动。 (十一)指导全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乡镇、街道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担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有关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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