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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2005-09-02 【访问次数: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战略目标及疾病防治计划。
  (二)、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辖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管理;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动物防疫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管理;对辖区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化妆品卫生等行使卫生监督职权。
  (三)、负责辖区各类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辖区医疗纠纷处理协调工作。
  (四)、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改进意见。
  (五)、负责全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做好辖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六)、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的规划、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价工作。
  (七)、负责全区疾病防治工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八)、制定全区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贯彻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举方针,推进祖国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共同发展。
  (九)、承担区红十字会、区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制定和实施全区医疗机构职业道德建设规划和卫生技术人员道德规范教育。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医政科、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科、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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