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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

2005-09-20 【访问次数:

  工作职责
  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承担全区的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工作。
  1.组织全区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区政府,并提出纠正和解决的意见。
  2.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
  3.参与审核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撤并。
  4.指导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并督促其落实执行。
  5.依法清理以区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下级政府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6.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7.负责全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的审查、备案工作。
  8.行政执法中的其他工作。
  二、负责承办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受区政府委托参加行政诉讼。
  监督、指导全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指导全区的行政赔偿工作。
  三、审查部门代区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负责下级政府、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四、承担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负责落实区政府领导学法计划;指导、督促下级政府和区政府部门领导学法计划的编制及落实。
  五、负责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积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负责全区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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