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它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负责全区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和政府规章的情况。 3、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协助区委、区政府制定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4、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本委受理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或复杂案件。决定和批准、改变或撤销给予党组织及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处分。审核需报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案件。 5、受理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案件。负责对党员、监察对象所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期恢复和解除工作。 6、制定全区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教育规划,协助区委、区政府对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开展纪检监察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区委、区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建议,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党政纪条规,拟定维护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 8、协助区委、区政府加强党内监督,健全监督网络,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作用;负责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开展各项活动。 9、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部门、行业作风建设的决定,协助区委、区政府制定纠风工作计划,督导、检查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10、协助区委、区政府牵头组织实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程和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11、协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区直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人选。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12、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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