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统计管理登记证》的办理及审核、检验工作。 (二)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完成国家、省、市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调查。负责农村社会经济多目标抽样调查和城市县级社会经济调查工作。 (四)组织领导协调全区的统计工作,拟定全区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和统计改革方案,管理审批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标准,审查各办、镇系统的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组织指导全区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区政府管理和决策的需要,制定全区统计方法制度。 (五)搜集、整理、提供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供咨询建议。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编辑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七)建立健全全区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业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计计算机网络;完成各项定期报表、普查、抽样调查等数据处理汇总上报任务。 (八)规划和协调全区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归口管理办法,加快发展统计信息产业。 (九)组织指导全区的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科学研究、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工作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工作。 (十)管理各项统计事业费;协助办镇管理和考核统计站的站长。 (十一)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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