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监督检查和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办、镇的环境保护工作,使本区的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依法对辖区内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各类环境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和“三同时”审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发放排污许可证等工作。 六、编制和督促实施工业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计划,对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治理效果的检查验收。 七、制定本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工作,交流和推广环境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积极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八、负责本区的环境统计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对环境质量和重污染源的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质量报告,定期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九、依法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贯彻执行国家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监理政策和制度,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 十一、负责处理本辖区的人大意见、政协提案及群众来信来访、市区长公开电话。 十二、负责依法查处污染纠纷案件,负责辖区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和处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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