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 3、负责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4、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活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负责扶贫工作。 5、研究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6、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7、拟定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区、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名称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及建筑物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9、协助搞好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 10、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11、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遣送工作。 12、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13、贯彻落实社区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性社区组织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 14、管理国家、省、市、区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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