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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须知


2005-09-22

(进出口经营权材料之一)

  一、具备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机电行业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厂房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
  3、必须已经开工投产,并有自产的合格产品可供出口;
  4、产品必须符合出口质量标准。

  二、企业提交材料

  1、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请示(须包括《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的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4、如生产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国有或集体控股的证明(原件);
  5、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请表。

  三、其它

  1、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主送:省外经贸委,抄报:省经贸委。市外经贸委1份、省外经贸委3份、省经贸委1份。
  2、申报材料经市外经贸委初审合格后,报省外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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