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除外)、经济实体、事业单位申请到国外和港澳地区投资设立经贸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派驻长期驻外业务代表,须遵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一、国外(不包括港澳地区)合资、合作及独资企业审批程序和要求:
1、将境外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合同(如设立中方独资公司可免合同)上报市外经贸委后,由市外经贸委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意见(征求意见函格式由省外经贸委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2、我驻外使(领)馆回复同意后,企业向市外经贸委审办批准手续,须提报以下文件、材料: (1)申请报告(由所属主管部门转报)。 (2)省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资(合作)合同(如设立中方独资公司可免此项)。 (5)境外公司章程(草案)。 (6)外方合作者银行资信证明及法人资格证书(如设立中方独资公司可免此项)。 (7)在境外投资设立贸易性企业的单位,还须提供国家外经贸部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其他补充文件材料。 3、所需文件、材料齐全后,经市外经贸委转报省外经贸委。 4、经省外经贸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外经贸部批准。 5、项目批准后,经市外经贸委向省外经贸委审办常驻人员备案登记手续,需提报以下材料: (l)境外企业常驻人员备案登记表。 (2)派出单位与常驻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书(须经市公证处予以公证)。 (3)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4)外派常驻人员履历表。 6、项目批准后,国有企业需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办境外国有资产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需办理授权经营委托书、产权声明书,并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二、境外企业机构经国内审批同意后在境外须办理的有关手续:
1、依照所在国法律在当地申请注册登记。 2、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报到,办理内部报到登记手续,缴验《山东省海外企业内部报到证书》和《山东省海外企业登记表》(具体表格由省外经贸委统一印制,随海外企业批准文件发至其国内主办单位)。 3、向国内主办单位寄回经我当地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签章的《山东省海外企业内部报到证书》和《山东省海外企业登记表》以及公司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法定地址、开户行名称、电话、传真等材料,由国内主办单位抄报省、市外经贸委备案。 4、海外企业股权证等产权注册文件正本缴回其国内主办单位存放(合资、合作企业缴回我方股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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