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旅游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编制全区旅游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 3、负责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实施对旅游景区、旅游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4、按国家规定对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涉外旅游单位的定点管理工作。 5、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