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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务局

2005-09-07 【访问次数: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全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服务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组织落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表彰活动;贯彻落实全县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文件政策。
   (二) 负责参与制定我县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事业的社会发展中长期及年度计划;负责民族经济发展项目及少数民族扶贫计划审报和检查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负责协调地方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做好全县确定民族成份的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落实宗教房地产政策,帮助宗教团体做好房地产管理工作和自养事业。
   (五) 负责指导全县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事务管理工作,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不法活动。
   (六) 负责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
   (七) 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 负责加强与宗教界人士的联系, 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意见;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的登记备案、教育培养工作,组织实施省、市模范清真寺的评选工作。
   (九)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与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
   (十)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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